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东工管〔2020〕55号
发布机构 :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时效 : 2020-08-20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管委会各部、室、局、园,开发建设公司:
《海东河湟新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海东河湟新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东河湟新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规范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管理、维护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东河湟新区内所属建设项目,园区开发公司及子公司、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办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最终费用以中介部门审定为准。
第四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不得办理变更范围
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工程签证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业主指令承担了合同外的工程量以及符合合同约定的调整条件时提出的合理要求,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索赔、经济索赔等。
(一)工程设计变更范围:
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2、增减工程内容。
3、改变使用功能。
4、设计缺陷、遗漏、缺项。
5、合理化建议。
6、使用材料品种的改变。
7、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而引发的修改。
(二)工程签证范围:
1、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事件已经发生或条件已经具备。
2、以暂定价计入合同总价的设备材料采购时价格、质量认定。
3、由于建设单位未能按期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工期延误。
4、因设计变更或设计失误导致对已施工部分进行拆除、返工、修补的工作量。
5、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和合同约定,需要核实的实际工作量。
6、由于施工环境或条件限制以及建设单位施工总体部署要求等原因,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不可避免造成已完工序的修补、返工、废弃的工作内容。
7、按照建设单位指令承担合同工作以外的工作量。
8、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9、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施工现场的管线迁移、构筑物拆除、修复等工作。
10、其他现场签证。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提出单位:
1、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
2、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
3、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证。
4、依据专家审查意见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签证。
(四)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范围
1、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的工程量增减。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与费用。
3、因承包单位责任而增加的费用及投标漏项。
4、没有填写《设计变更报审表》的工程变更签证。
5、未经建设单位认可而擅自实施的项目变更签证。
6、项目变更未在规定流程时限内完成的、变更签证资料不齐全的变更。
7、其他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二章 原 则
第五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办理应遵守“真实、准确、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办理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遇抢险等紧急情况可先实施,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签证条件发生时,施工单位应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经监理审核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限额审批权限范围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资料包括:同意变更批复材料、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变更签证报审表、变更签证会审记录、变更签证数量审批表、由建设主体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造价机构出具的预算审定资料、必要的附图、影像及计算资料等文件。
第三章 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实行限额审批制度,本办法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分为四类:
1、小型变更签证: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签证发生金额相对较小,由建设单位进行签认后实施。
2、一般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建设部研究确定。
3、较大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规划建设部研究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4、重大变更签证:对方案、系统、结构受力、重要施工方案变更、主要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变更费用超过合同价款10%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规划建设部研究并征求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园区管委会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设计变更所属类型按下表确定
单体建设成本 | 单项变更 签证金额 | 变更所属类型 | 审批层级 |
500万元以下 | 1万元以下 | 小型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1万元-5万元 | 一般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
5万元-20万元 | 较大变更签证 | 规划建设部 | |
20万元以上 | 重大变更签证 | 园区常务会会议 | |
500万元-2000万元 | 2万元以下 | 小型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2万元-10万元 | 一般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
10万元-30万元 | 较大变更签证 | 规划建设部 | |
30万元以上 | 重大变更签证 | 园区常务会会议 | |
2000万元-10000万元 | 5万元以下 | 小型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5万元-20万元 | 一般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
20万元-50万元 | 较大变更签证 | 规划建设部 | |
50万元以上 | 重大变更签证 | 园区常务会会议 | |
10000万元以上 | 10万元以下 | 小型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10万元-50万元 | 一般变更签证 | 建设单位 | |
50万元-100万元 | 较大变更签证 | 规划建设部 | |
100万元以上 | 重大变更签证 | 园区常务会会议 |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提出单位首先根据变更内容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2),该变更表中必须列明变更预估费用,并附详细预估费用计算依据,根据预估费用情况和相应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签证工作顺利及时有效推进,原则上小型变更签证从申请至变更程序实施完成,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变更不超过15个工作日,较大、重大变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小型变更签证、一般变更签证工作由变更提出部门提出申请后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最终认可的工程签证单后实施。
第十四条 较大及以上变更签证工作,由项目变更提出部门提出申请后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复核确认后提出意见报规划建设部,规划建设部根据审批权限审核确定或列入园区常务会会议研究后按确定的方案执行,由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出具最终认可的工程签证单。(具体流程如下详见附表3)。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提出单位在收到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及工程签证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报审表》(附表4)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收到的《设计变更(签证)报审表》后,及时组织参建单位会审变更签证,出具《工程变更签证会审记录》(附表5)及《工程变更签证数量审批表》(附表6),时间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确认可以实施的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变更图纸及《工程变更签证数量审批表》委托预算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核工作,并将较大及以上变更费用反馈园区分管领导,确认变更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时与施工单位核对设计变更(签证)单所涉及的费用,核对后的费用进入工程计量。施工单位在变更实施完成后两个月内未向建设单位报送预算书并进行核对的,以预算编制单位单方面计算的金额列入工程计量。
第五章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先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附1),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确定)审查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此进行复核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专用章。所有设计变更单必须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各参建单位下发实施。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支持性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等,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规划建设部、建设单位从成本控制及使用功能角度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单由项目设计单位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必须一事一单,一单一算,一份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应编制一份预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不能笼统地签认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必须将工程名称、签证内容、签证原因、变更时间、材料材质、施工方法、变更量等描述清楚,如果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要求附简图,并达到根据签证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办理隐蔽项目的变更签证,以造成工程量不清、结算困难、后补手续等问题,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将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完成部分施工,且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必须进行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对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登记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相关支撑性材料
与《设计变更联系单》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洽商记录、施工图纸、有关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文件、监理工作联系单等。
与《工程签证单》有关的资料有: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反映原始地形地貌测量记录、批准的施工方案、现场照片、试验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及施工记录等。发生以下变更及签证内容时,其支持材料还需满足。
(一)土石方工程。所有涉及土石方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需提供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的签证事件发生前及结束时方格网图或纵断面图(路基土方)或基坑断面图(基坑土方),图上应标注土质类别和实际的土石方分界线。
(二)不可抗力。需提供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料并且有相关资料证明该灾害影响到工程的顺利实施,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需要返工或部分废弃。
(三)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废弃工程,应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已按图施工又需拆除或迁改的工程量签证单,同时应附拆除或迁改照片,照片内容应能够反映时间、拆改部位等,参加现场确认的各方人员需签字盖章。
(四)临时工程(作)量。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现场实际发生量需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完成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现场确认的各方人员签字盖章,签证单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人员的姓名、工种和耗用工时;3、投入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时台时。发生计日工、机械台班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一日一签注明作业时间及作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的其他规定
(一)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资料应提供纸质材料,必要时需提供电子文档。《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申请表》、《变更签证数量审核表》等表格连同本办法中所属支持材料共一式七份。监理单位一份、建设单位一份、承包单位五份(其中四份作为竣工结算及档案资料)。
(二)所有设计变更和工程现场签证,设计、监理单位均需2人以上人员签署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其中一人必须是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所有组成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单的资料都必须由参与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位签字人在署名的同时,需签署明确的意见及时间。所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相关资料的内容必须打印。若修改,由修改者签注并盖章。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负责核实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所有支持材料、工程量及费用,并对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签证资料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签证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资料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统一报送前依据合同招标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签证事项进行监督审核。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及变更签证审查
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参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变更签证文件的。
2、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可以上报园区管委会,对勘察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参与园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变更签证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令其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可以上报园区管委会,暂停其参与园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批准的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变更签证手续或者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批复同意设计变更签证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可以上报园区管委会,暂停其参与园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参与单位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由于施工技术措施及工艺不当、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造成的变更签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予签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确定后作为园区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地勘、测量、质量检测合同附件,一并装入相应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9日。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设计变更联系单
2.工程变更申请表
3.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申请流程
4.工程变更签证报审表
5.工程变更签证会审记录
6.工程变更签证数量审批表
附表1:
设计变更联系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内容:
项目经理: 经办: 日期:
|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 经办: 日期:
|
设计单位意见:
审核: 经办: 日期: |
建设单位意见:
审核: 经办: 日期:
|
附表2:
工程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 变更位置: 编号:
项目名称 | 变更提出日期 | |||
工程变更名称 | ||||
变更提出人 | 变更预估金额 | □增 □减 ________万元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变 更
原 因 | □原设计存在错误 □原设计存在缺陷 □原设计深度或精度不够 □优化原设计 □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地质、气象等灾害 □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 □施工工艺改变 □工期调整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原设计情况 | ||||
申请设计变更主要内容 | ||||
园区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
规划建设部审核意见 | (小型、一般变更不需审核)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
园区会议议定意见 | (小型、一般、较大变更不需议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
附件目录 |
附表3: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申请流程
附表4:
工程变更签证报审表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 变更位置: 编号:
变更签证理由及内容详细说明:
附:工程变更签证预(结)算报表 | ||||
项目编号 | 申请变更签证项目 | 单价(元) | 变更签证数量 | 变更签证金额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表5:
工程变更签证会审记录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 变更位置: 编号:
工程项目 | 施工单位 | ||
施工时间 | 施工地点 | ||
事 由 | |||
处理方案 | |||
参加人员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地勘、测量单位:
| |||
设计代表:
| |||
建设单位:
|
附表6:
工程变更签证数量审批表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 变更位置: 编号:
设计单位审核意见 |
设计代表: 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
现场监理: 监理工程师: 总监: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核实意见 |
经办人: 主管: 分管领导: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
规划建设部核实意见(一般以上变更签证) | 经办人: 主管: 分管领导: 规划建设部:(盖章) 规划建设部领导: 年 月 日 |
园区管委会核实意 见(重大变更签证) |
分管领导: 单位领导: 园区管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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