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东工管〔2020〕54号
发布机构 :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时效 : 2020-08-20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
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室、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发包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东河湟新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结合新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青海省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青发改法规【2019】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东河湟新区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范围以外的小型项目非招标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区小型工程范围包括《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
1、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及施工项目;
2、投资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和道路交通工程;
3、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设备,包括电梯、路灯、防盗、监控等采购及安装工程;
4、投资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桩基、装饰装修、绿化、消防等单项工程;
5、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10万元以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及施工采取直接委托(采购、发包)方式不予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必须招标以外的其它小型工程参考《青海省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青发改法规【2019】184号)规定的方式从园区公开招标确定的遴选单位中进行抽签选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需要对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作相应评价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实施需要的;
4、工程项目特殊,难以确定预算造价或工程量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海东河湟新区小型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及施工遴选单位。其中施工企业遴选单位分房屋建筑、市政、照明、绿化等专业,每个专业遴选备案企业不少于5家;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遴选单位分房屋建筑、市政、景观绿化等专业,遴选备案企业各不少于5家。遴选备案企业的资质必须满足新区各类项目的专业要求,特殊专业的,遴选备案企业不能满足的另行招标确定实施单位。
1、遴选备案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满足等级要求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通过公开查询官方网站或者园区不良记录名单确定)
(4)外省企业须有进青备案手续。
第六条 对遴选备案企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实行末位淘汰制。结合项目招投标和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备案企业名单,及时更新遴选企业,并报管委会审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遴选资格:
1、违法承接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
2、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被责令停工、返工的。
3、因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
4、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5、受到媒体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被管委会相关部门通报或下达停工及整改通知两次以上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它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启动前,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委托造价审核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定工程造价,再交规划建设部会同财政金融部等部门审核,确定最终的招标价格,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的报规划建设部抽取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园区公开招标选定的遴选单位中自行抽签确定实施单位,抽签时通知各遴选单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与抽号流程。在规定时间未到场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抽号分为二轮:第一轮根据签到顺序由各单位抽取号码,作为自己单位序号,并由建设单位记录确认。第二轮在规划建设部监督见证下,由各单位投标代理人按各单位第一轮抽取的单位序号顺序分别抽取第2个号码,抽到第一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第二的单位作为候补中标单位。如果中标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签订或履行合同,则由候补中标单位中标。确认中标单位后,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规划建设部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确定的中标单位按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并持证上岗,签订项目经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
第十条 招投标程序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整理、存档,并报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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