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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东工管〔2020〕54号

发布机构 :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时效 : 2020-08-20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 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

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室、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发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海东河湟新区小型非招标项目发包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东河湟新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结合新区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青海省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青发改法规【2019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东河湟新区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范围以外的小型项目非招标发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区小型工程范围包括《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必须招标以外的项目。

1、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及施工项目;

2、投资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和道路交通工程;

3、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设备,包括电梯、路灯、防盗、监控等采购及安装工程;

4、投资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桩基、装饰装修、绿化、消防等单项工程;

5、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10万元以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及施工采取直接委托(采购、发包)方式不予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中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必须招标以外的其它小型工程参考《青海省非招标方式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青发改法规【2019184号规定方式从园区公开招标确定的遴选单位中进行抽签选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需要对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作相应评价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实施需要的;

4、工程项目特殊,难以确定预算造价或工程量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海东河湟新区小型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及施工遴选单位。其中施工企业遴选单位分房屋建筑市政、照明、绿化等专业,每个专业遴选备案企业不少于5家;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采购遴选单位分房屋建筑市政、景观绿化等专业,遴选备案企业各不少于5家。遴选备案企业的资质必须满足新区各类项目的专业要求,特殊专业的,遴选备案企业不能满足的另行招标确定实施单位。

1、遴选备案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满足等级要求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通过公开查询官方网站或者园区不良记录名单确定)

4)外省企业须有进青备案手续。

第六条  遴选备案企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实行末位淘汰制。结合项目招投标和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备案企业名单,及时更新遴选企业,并报管委会审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遴选资格

1、违法承接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

2、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被责令停工、返工的。

3、因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

4、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5、受到媒体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被管委会相关部门通报或下达停工及整改通知两次以上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它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启动前,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委托造价审核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定工程造价,再交规划建设部会同财政金融部等部门审核,确定最终的招标价格,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的报规划建设部抽取确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园区公开招标选定的遴选单位自行抽签确定实施单位,抽签时通知各遴选单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与抽号流程。在规定时间未到场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抽号分为二轮:第一轮根据签到顺序由各单位抽取号码,作为自己单位序号,并由建设单位记录确认。第二轮规划建设部监督见证下,由单位投标代理人各单位第一轮抽取的单位序号顺序分别抽取2个号码,抽到第一单位作为中标单位,第二单位作为候补中标单位。如果中标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签订或履行合同,则由候补中标单位中标。确认中标单位后,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规划建设部负责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确定的中标单位按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并持证上岗,签订项目经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

第十条  招投标程序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整理、存档,并报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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