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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东工管〔2020〕53号

发布机构 :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东河湟新区临时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东河湟新区临时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室、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海东河湟新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海东河湟新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东河湟新区临时用地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用地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海东河湟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在海东河湟新区规划范围内短期租赁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临时性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在项目用地外设置的临时办公房、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钢筋加工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弃渣用地。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五)规划范围内道路、厂区、高铁新区、公共建设区内架设广告牌、设置停车场等商业性的临时用地。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五条  临时用地有效期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同意后,可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第六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收取(青政【2015】61号),非建设用地租金每亩每年按照 2470元计取,建设用地租金每亩每年按照 46800元计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取,商业性用地费用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保证临建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土地恢复原貌。

第八条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间若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问题,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由规划建设部和园区国土局监督。

第九条  临时用地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协议双方的自然状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土地恢复整治的措施;

  (五)土地临时使用的收费内容、金额、支付方式与期

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用地单位向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须载明用地地点、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

(二)审核报批。根据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由规划建设部经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并报相关会议同意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及规划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相关费用。

(四)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

第十一条  因新区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时,用地单位须无条件退还临时用地,并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未满期限的给予退还剩余的租金。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时,由用地单位申请规划建设部对土地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9日,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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