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1 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工信节〔2024〕250号
各市(州)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绿色制造体系,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8日
青海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及《青海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州)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九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通过管理平台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照相关标准,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工业园区的申报材料,结合申报单位的现场实际情况,评选认定市(州)级绿色制造名单。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计划。
第十三条 每年6月10日前,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可从已认定的市(州)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绿色制造名单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在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层面的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考量后择优确定:
(一)绿色工厂根据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市(州)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