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30
各市(州)工信局: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精神,促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3〕226号,以下简称《青海省实施细则》),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详见《青海省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3〕226号)。
三、申报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报和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附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形成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州)工信局。每个县(市、区)申报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各市(州)工信局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依据《青海省实施细则》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工信局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申报工作,根据产业优势、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合理确定细分领域和申报方向,编制高质量的申报材料,形成自身竞争优势。对确认的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择优推荐申报2023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有关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各市(州)工信局于2023年7月9日(星期五)18时前,将择优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一式2份,连同《2023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132室,所有材料电子版刻盘同步报送。
附件:1.市(州)工信局联络信息表附件:2.2023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汇总表附件:3.2023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6日
(联系人:杨晖,联系电话/传真:0971—6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