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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青海省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持续完善我省工业领域绿色制造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大力推动全省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青海省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绿色工厂

各地区根据产业结构特点,选择绿色制造方面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评价要求请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对有关行业规定的标杆值。未规定能效标杆值的行业,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此外,各地区推荐绿色工厂应与已有绿色工厂绿色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效水平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绿色工厂。

(二)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评价要求请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各地区要组织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各市(州)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园区)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园区可自主开展创建工作,进行自评价及第三方评价工作,撰写评价报告,并确保所提交的各项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

申报材料模板请在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http://gxgz.qinghai.gov.cn)中搜索查看。

  (二)市(州)工信局初审推荐。各市(州)工信局负责对辖区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于20232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市州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报送我厅,纸质版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邮箱:qh6143509@126.com)。

  (三)评选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推荐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进行评审,对达到绿色制造要求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2023年度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工作,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各市(州)要加强对已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动态掌握相关单位绿色制造建设情况,如发现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各市(州)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机构,及时向我厅报告相关情况。

(三)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市(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进行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宣传,推广普及工业绿色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附件: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附件:3.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附件:4.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附件: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联系人:马汝杰  0971-6152179 6141926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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