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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4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根据《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范围和项目期限

    (一)支持方式

2023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单位)只能选择后补助或贷款贴息一种支持方式,择优申报一个项目。如果同时符合以奖代补申报条件,企业(单位)可同时多申报以奖代补项目一个。

(二)支持范围(具体支持范围见附件10)

1.后补助项目

(1)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支持商贸物流(含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商贸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培育发展夜间经济,打造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等;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2)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支持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

(3)生活服务业发展领域。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中央厨房、预制菜制作场所、洗染行业等建设及设备购置;支持餐饮领域商协会、步行街或综合体运营企业举办美食活动。

(4)民生商贸服务建设领域。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体系和汽车流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升级改造。

(5)电子商务(数字商务)发展领域。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支持线上促销活动。

对已建成、验收、投入使用的商贸流通项目给予后补助支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支持环节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确定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核查认定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

对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向省内金融机构融资的新增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支持,单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多笔贷款利息可累加。按不超过核查认定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以奖代补项目

(1)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支持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引进商贸企业和连锁品牌,培育壮大本地连锁品牌,发展总部经济、首店经济。

(2)生活服务业发展领域。评定奖励家政服务“领跑者”企业。

根据以奖代补不同项目给予奖励。

4.物资保障补助

支持省级储备肉工作。

(三)项目期限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投资且已建成、验收、投入使用的后补助项目,新增贷款类项目给予支持;以奖代补项目期限根据不同项目要求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海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商贸流通业务相关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能够充分体现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5.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青海”等失信黑名单,在相关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中无不良记录。

6.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下不得列入申报和支持范围

1.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本年度支持范围的。

2.拖欠省级投资基金收益及本金的。

3.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包括建设投资项目的同一内容,同笔贷款、相同期限已获支持的)。

三、申报要求

(一)属地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单位)向其注册登记地区县级商务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区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逐级上报市州、省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严格审核。各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按照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准确填写相关附件,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8),汇总后一并报送。缺少相关资料、公章,未填写相关附件(或未准确填写相关附件)一律视为不符合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三)时间要求。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23年4月23日前将上报文件(附电子版)和相关资料分别报省商务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绩效评价。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专项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总结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五)资料保管。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对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四、申报材料

各相关申报企业(单位)按以下资料清单,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左侧胶装,书脊注明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

(一)共性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报告须盖有会计师事务所条形图章),项目绩效申报表(附件3),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图片资料需注明内容、拍摄时间并用A4纸彩色打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需清晰。

(二)个性资料(见附件11)

五、联系方式

(一)省商务厅

财务处    李正欣0971-6321739

1.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

流通处徐杨阳0971-6321648

2.促进消费扩容升级、物资保障领域

运行处赵喜洋0971-6334320

3.生活服务业发展领域

服贸处冯小刚0971-6321190

4.民生商贸服务建设领域

建设处李春胜0971-6303573

5.电子商务(数字商务)发展领域

电商处宋  昊0971-6302010

(二)省财政厅

工信商贸处张晶玲0971-3660196

附件:

1.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表

2.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支出汇总表

3.项目绩效申报表

4.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审核汇总表

5.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6.贷款本金到位、支出及本息归还情况表

7.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汇总表

8.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9.项目申报资料封面参考格式

10.项目具体支持范围

11.项目申报资料

附件下载:财36号附件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