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6 来源:综合办公室
园区各部、室、局、园:
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东工业园区促进商贸企业消费增长奖励政策暂行办法的批复》(东政函〔2021〕119号),《海东工业园区促进商贸企业消费增长奖励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组织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海东工业园区促进商贸企业消费增长
奖励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新的商贸企业入驻园区,并鼓励和支持园区内现有的商贸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商贸企业留在园区发展的信心,继续为园区乃至全市和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促进商贸企业消费增长奖励政策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商贸企业是指入驻园区并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手续,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上报统计数据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当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商贸企业;园区管委会与重点商贸企业签订当年销售收入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商贸企业按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条 对园区的商贸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含本数)-5亿元(不含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0.5‱予以奖励;
2.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含本数)-10亿元(不含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
3.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含本数)-20亿元(不含
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2‱予以奖励;
4.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含本数)-30亿元(不含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3‱予以奖励;
5.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含本数)-50亿元(不含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4‱予以奖励;
6.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含本数)-100亿元(不含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4.8‱予以奖励;
7.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含本数)-150亿元(不含本数)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5.1‱予以奖励;
8.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50亿元(含本数)及以上的商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5.4‱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园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园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资金审批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当年第一、二季度的奖励资金在当年8月底前兑现,当年第三季度的奖励资金在当年10月底前兑现,当年第四季度的奖励资金在次年的2月底前兑现。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商贸企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奖励资金正式书面报告;
2.入驻园区批复;
3.三证合一证件;
4.第三方审计报告;
5.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
6.其他文件。
第九条 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无条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予以公示通报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再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收入”为不含税数据,销售收入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不跨年累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1‱”是指“万分之一”。
第十二条 在实际执行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