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2 来源:综合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东科技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科技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产品研发、生产、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入驻海东科技孵化器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4.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5.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入驻海东科技孵化器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2.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鉴于海东科技园的产业基础和区域环境条件,海东科技孵化器重点孵化以下产业:
1、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2、新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3、新能源与节能产业: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4、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5、电子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6、文化创意产业:指以“创意”为核心,以绘画、临摹、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新品种等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文化形象有关的服装、饰品、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7、资源与环境产业: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试制。
8、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入孵企业提供配套专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科技技术信息查询机构等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三章 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采用开放式平台合作架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打造“政产学研金介贸媒”等各种创新要素有效融合和互动的创新创业环境。海东科技孵化器主要服务平台有:物业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咨询认证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品牌宣传服务平台、交流培训服务平台。
第七条物业服务平台
为入孵企业提供交通便利、条件优越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等物业服务体系。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
1.人才公寓配套
2.餐饮服务配套
3.交通服务配套
第八条投融资服务平台
1.孵化资金的引进管理和投资,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入孵企业和项目进行评估和投资分析,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最终的投资决策;
2.入驻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服务,通过利用海东科技孵化器的资源优势,引入风险投资等,协助入驻企业和项目进行项目融资;
3.协助入驻企业申请科技部各类国家、省级扶持资金;
4.成为企业与银行和科技担保公司的桥梁,帮助企业进行银行贷款;
5.参与入驻企业的重组和并购,对孵化器企业进行资产、债务和资本结构的重组,整合各种有效资源;
6.入驻企业的上市,对于孵化器内有潜力、有一定规模的公司通过买壳或借壳上市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7.根据投融资规模和进程,组建独立投资管理公司,从事高科技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的专业投资管理。
第九条咨询认证服务平台
管理咨询是企业孵化器的延伸服务功能,管理咨询是在研究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智力型服务。管理咨询公司,是依靠咨询人员的知识和智慧,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协助企业进行科学决策、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能力的智力型机构:
(一)项目申报:协助入驻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房租优惠政策,国家级省级专项项目申报;
(二)体系认证:协助入驻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ISO9000系列认证、双软企业认证。
(三)知识产权服务:整合社会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资源,为园区企业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咨询和代理服务、专利分析和管理软件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服务、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服务等,使园区企业获得“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中介服务平台
吸纳种类齐全的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机构,以及提供产权交易、证券交易等相应功能的公司,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以降低入孵企业运作成本,尽可能的缩短孵化期:
(一)工商代理:工商注册、高新认定、其他资质认定;
(二)其他:金融、法律、专利、物流、人事、培训、咨询等专业中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围绕相对具有优势的专业技术领域,设有孵化器专业技术支撑平台。通过使用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的技术资源和专业化服务,创业企业可以克服自身技术平台和开发工具不完善的制约,进行高水平、高质量的技术研发,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开发周期,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技术中介:引进技术中介,为企业提供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技术超市服务;
(二)技术平台:与高校、政府、企业合建专业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向不同需求的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
(一)人事服务:企业立户、员工存档、毕业生户口申报、代理缴纳社保等;
(二)外事服务:代办外商在华就业和居留证件、来华商务邀请、签证变更延期等;
(三)人才招聘:网络招聘信息发布、举办校园及专场招聘会、建立人才库等。
第十三条品牌宣传服务平台
通过品牌宣传服务平台,向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品牌宣传服务:
(一)信息服务:多媒体、服务网、园区报等平台进行信息推送;
(二)宣传服务:通过园区社会网络为企业进行产品及形象的宣传与推广。
第十四条交流培训服务平台
(一)交流活动:行业沙龙、、技术交流与展示、融资推介会、俱乐部活动等;
(二)各类培训:政策宣讲、管理培训、融资讲座、技能培训等。
(三)专家导师服务团: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入驻企业,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四章 孵化流程
第十五条入驻申请
(一)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项目计划书: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3.营业执照、章程、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入驻审查
(一)孵化器收到企业入驻申请后(即:《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入驻审查、六项评估,内容为:
1.入驻审查:是否符合孵化器孵化方向;
2.技术评估:技术科技含量、可行性;
3.经济评估:企业预期的经济效益、发展前景;
4.市场评估:产品市场容量、竞争状况;
5.法人评估:创业者的手教育水平、信用、能力;
6.管理评估:管理团队能力;
7.实力评估:企业资金实力。
(二)对通过审查的入驻申请企业发出《答辩通知书》;对未通过入驻申请的企业发出《不予接受函》。
(三)入驻答辩
1.答辩内容:项目介绍、团队实力、项目预期;
2.评审部门:评审组;
3.答辩时间:15分钟。
第十七条办理项目注册手续
(一)协助已办理工商注册及相关手续的企业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二)协助未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入孵企业与海东科技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企业入驻
(一)企业入驻后享受海东科技孵化器服务体系各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数据库建立:包括企业库、项目库、人才库、信息库。
第二十条提供孵化服务:企业入驻后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孵化器服务平台各类服务。
第二十一条考核
为建立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在孵化企业质量,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成效,在企业孵化期间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
(一)考核时间:企业入驻科技园第12个月,对企业孵化业绩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
(二)评估考核程序:孵化器通知企业 → 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递交材料 →孵化器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 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三)结果定级: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四)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调整或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毕业
(一)孵化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1.企业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到3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孵化项目或企业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拓展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企业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6.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7.孵化时间在三年以上。
(二)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
1.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2.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三)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入孵企业可申请提前毕业。
(四)孵化期满,孵化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说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意愿与理由;
2.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经营管理情况;
4.其它证明材料。
(五)达到规定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毕业;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措施处理:
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个别非量化指标未达到条件的,视为育成;
2.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延长孵化期间不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3.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
4.孵化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低于15%,经专家评审已无发展潜力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
(六)孵化器管理机构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七)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授予毕业证书。对于育成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颁发育成证书。
(八)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延长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九)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根据孵化协议,孵化器管理机构要求其限时迁出孵化器。
第二十三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予其提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入园企业租赁孵化器期间,按照1元/平方米/天计收租金,3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费。符合园区发展定位的企业,第一年为免收租金,第二年起孵化器租金按全年租金的40%收缴,第三年起孵化器租金按全年租金的60%收缴,第四年起孵化器租金按1元/ 平方米/天。
第二十五条经有关部门认定,获得青海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符合其中一项者,自认定之日起,减免租赁费3年,免租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经有关部门认定,各类省级及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者,即可免除当年全额租金的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孵化器新设立技术(工程)中心、研发实验室、研发平台并获得相关证书,即可免除次年全额租金的50%。
第二十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本领域获得博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通过评审进入孵化器的,即可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免一年房租。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孵化器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减免租赁费3年,免租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十条上述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同时满足两条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上述优惠政策不包含物业、水、电、供暖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费减免部分由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补助给海东河湟经纬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第六章 企业清退
第三十三条入驻企业拖欠房租、物业、水电、供暖等费用,经管理人员下发催缴通知单仍拒不执行的,科技园管委会有权进行清退。
第三十四条 入驻企业无故连续三个月不正常开展业务,导致房屋闲置的,科技园管委会有权进行清退。
第三十五条 入驻企业擅自将办公场所外包、外转的,科技园管委会有权进行清退。
第三十六条 入驻企业擅自破坏园区资产的,除照价赔偿外,科技园管委会有权进行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海东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海东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