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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 >> 金融服务产品介绍—贷款

发布时间:2021-09-16    


金融服务产品介绍—贷款

一、粮食储备贷款

粮食储备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地方)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视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符合条件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贷款用途:一是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地方)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二是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地方)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二、粮油收购贷款

粮油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油料)所需资金的贷款。粮食收购贷款仅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的收购贷款;油料收购贷款包括油菜籽、花生的收购贷款

贷款对象:凡在农发行开户具备粮油收购资格的企业均属于粮油收购贷款的对象,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和从油料收购市场收购油菜籽、花生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粮食调控贷款

粮食调控贷款是指农发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贷款。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政府委托是指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支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分行同意。

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

贷款用途:一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二是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三是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四是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四、粮食(油脂)流转贷款

粮食流转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发放的除粮食政策性和准政策性贷款之外的,用于解决企业粮食经营资金需要的短期贷款。

贷款对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商业、贸易、物流(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具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粮食种子经营的企业;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贷款用途:一是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食(含原粮以及粮食副食品)的调销资金需要;二是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除准政策性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之外的粮食品种的收购资金需要;三是借款人经营种子的合理资金需要。

油料、油脂流转贷款是农发行向从事流通的粮食企业发放的油料、油脂调销和准政策性油料收购(油菜籽、花生)之外的油料、油脂收购的贷款,以及农发行向具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放的油料种子经营的贷款。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联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效益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用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分为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根据银监会的批复,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粮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粮食过腹转化的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涵盖了蔬菜、园艺、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茶叶、林业等行业,对于农业产业中不能列入农、林、牧、渔业的龙头企业,包括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观光农业、涉农服务等新型现代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部纳入副业的支持范畴。

六、粮食加工企业贷款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贷款对象:在农发行开户,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初加工企业和粮食深加工企业。

贷款用途:一是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二是加工企业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三是加工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七、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粮食(含食用油)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贷款对象: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八、粮食仓储设施贷款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粮食购销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

贷款用途: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九、商业(化肥、肉、糖、羊毛)储备贷款

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

贷款对象: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贷款用途:商业储备贷款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化肥储备贷款是指农发行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充实中央及地方化肥储备,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承储企业发放的贷款。

十、烟叶储备贷款

烟叶储备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烟叶加工、收储任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承担烟叶加工、收储任务的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企业加工、收储烟叶的合理资金需要。

十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用途:

1)农村基础设施贷款:支持农村路网、电网、水网、信息网,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路网重点支持农村公路、水路,农村公路场站、码头改造和建设等;农村电网重点支持农村户户通工程、农村电气化工程,农村电网的改造、维护、运营和建设等;农村水网重点支持农村饮水工程、水利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流治理等;农村信息网重点支持农村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信息等网络建设;农村能源重点支持水能、风能、热能、太阳能、沼气、天然气、生物质能、煤炭等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农村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绿色能源的发展;农村环境设施重点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垃圾和污水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教育卫生文化设施建设等。

2)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重点支持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末级渠系建设、泵站技术改造、抗旱水源和水源工程建设、抗旱排涝体系建设等;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重点支持基本农田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围海()造田、滩涂开发等;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石漠化综合治理、防护林建设工程,土地沙化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防沙治沙、生态林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农田林网和生态屏障建设工程等。

十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农村流通体系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农村市场运行监测体系五个方面。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卖艺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等。

贷款用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重点在于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流通主体,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优先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建设与改造、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再生物资回收体系建设,兼顾城市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农产品经营企业进入城市建设销售网络等。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销售有关的新建、扩建、改造仓储设施,市场建设等项目资金需求列入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范畴。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贷款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

十四、农业科技贷款

特指农发行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农业科技贷款重点支持科技和市场成熟、农业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科技项目,重点放在支持成熟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上,按照科技部门、农业部门的推广计划落实项目, 贷款支持范围既包括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生产领域,还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机械设备制造等应用于农业的工业生产领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与产业化。具体而言,以下领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可以列入农业科技贷款支持范围:(1)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种植、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领域能够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业科技成果;(2)农产品加工、现代储运、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等领域能够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的农业科技成果;(3)农业自然和生物灾害综合防控,沙漠化治理和农林生态保育恢复与治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农业,农田水利建设,其他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作用明显的农业科技成果。

贷款对象:分为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和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凡是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农业科技范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主管部门在内的省级(含)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批准),且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优先主题领域的农业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农业科技贷款的对象,具体来说涉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农业领域,诸如服务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型农机设施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也属于贷款支持的对象。

贷款用途: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十五、农业小企业贷款

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其中流通小企业主要是指从事农产品(农、林、牧、副、渔业)流通的批发、零售、运输、仓储的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按照行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种植和养殖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加工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企业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流通小企业中的批发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零售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运输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仓储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以上从业人数或年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的标准,只要符合一项即可认定为小企业。

贷款用途: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