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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2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省人社厅结合实际,修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原青政办〔2015〕63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7月28日前,将您的宝贵意见反馈我厅,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联系人:巩志楠   电话:8258086

意见反馈方式:renstgzs@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修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就业优先导向。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省级调查失业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就业的评价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对接。完善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和产业规划促就业的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以建设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为引领,加大青海特色优势产业、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的比例,巩固提高骨干产业和大中企业促进就业的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与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绿色有机、规模集约、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规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城乡区域就业均衡协调一体化发展。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加大对创业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倾斜。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年初水平。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分险增信作用。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上水平、就业创业上规模。消除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申报项目中的不合理限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和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办理。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 

(四)提高失业风险调控能力。落实国家失业、工伤保险援企助企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时要预先制定安置方案,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切实维护被裁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兼并重组补偿费要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发展营商环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为后置审批。加快并联审批改革,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定期开展抽样统计。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健全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支持举办全国双创活动周、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荐等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省蔚然成风。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创业企业、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强化创业创新融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主体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借力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创新财政性存款撬动信贷机制,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制度。用好用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引导投资向创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房产、生产设备、土地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考核评价、风险容忍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监管。

(八)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政策,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加快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园区、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支持。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政策,落实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惠措施。推广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经验,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及援助机制。 

(九)鼓励返乡入乡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返乡创业人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和金融扶持政策。结合县域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等,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返乡创业园区。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加强农村创业指导服务,推动返乡人员网上创业。

三、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支持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开发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落实创业补贴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牧业建设,对领办创办新型经营主体的,按规定给予3年以内生活费补贴和社保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每年考录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定向考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基层岗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动态增加脱贫人员(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登记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落实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十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省际和地区间劳务协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加大劳务品牌扶持力度,培育打造特色劳务品牌。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跟踪服务。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征地补偿方案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安置就业措施。对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未就业的,可按零就业家庭条件认定后,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中,可安排岗位定向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四、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完善“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鼓励义务教育后未继续升学青年参加职业教育;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实行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打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继续教育通道。完善高校学生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鼓励高校统筹资源,强化校企联合,加强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城乡各类未就业群体全部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三江源区农牧民参加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异地培训的给予一次性交通住宿补贴。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培训规划,突出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强化培训管理,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校企合作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鼓励支持行业企业举办技能竞赛。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加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考核项目开发力度,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协调机构,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落实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密切配合,履职尽责,推进就业创业工作落实。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续优化完善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提高失业监测预警能力。

(十八)加强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增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宣传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选树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完善舆情办理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