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12-28     来源:综合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规范海东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需要,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别。
   (二)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承办处室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其中: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报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保局承办科室项目经办人受理,办理受理登记、材料接收等相关手续。

(二)承办科室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告知前须经主管局长同意。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估与审查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技由监管科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评估等相关要求,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用征求专家意见、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经办人全程跟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等单位明确项目报批及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会签制度。对需要会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承办科室负责组织会签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会签要点进行签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所需相关文件、材料、附件齐备,达到审批条件后,由项目经办人起草批复,按科长签署意见修改后提交主管局长复审,最后由局长签发的决定。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城管局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暂缓、延期或不予审批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监管科讨论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草拟稿,由主管局长复核后报请局长签发。

(二)经监管科、专题会讨论或局务会审议作出暂缓、延期或不予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局长报请局长签发。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的期限

(一)承办科室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将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在市环保城管局网站公示已受理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

(二)承办科室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后,对满足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在市环保城管局网站公示拟审批项目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及时公告该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三)承办科室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工作后,对满足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在市环保城管局网站公示拟审批项目信息,公示时间为10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及时公告该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注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以及改变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市环保城管局重新审核。

(二)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