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东工管〔2021〕66号
发布机构 :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管委会各部、室、局、园,开发建设公司:
《海东河湟新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第10期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6日
河湟新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湟新区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保修期维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687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质〔2013〕171号)、《城镇道路验收规范》和《城镇桥梁工程验收规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为分户验收或实测实量、竣工预验收和竣(交)工验收三个阶段。
分户验收或实测实量阶段,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所在的部门或者公司,以下同)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是:对所有实测项目进行测量。
竣工预验收阶段,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需参加(项目复杂或规模较大,需邀请质检单位参加),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完成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及对工程质保资料、施工过程资料进行详细查阅,并形成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与会各方项目负责人签章。
竣(交)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对是否完成合同内容、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对工程实体和设备从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河湟新区(包括开发公司及子公司)承揽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竣(交)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水保、消防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治商记录。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6.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和文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检合格后达到使用要求。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所含分部(子分部)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8.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9.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单位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参加预验收,预验收程序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复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应经该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检查。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勘察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特性、项目复杂或规模较大等情况,需邀请质检单位、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问、验收地点、验收方案以书面方式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验收小组审查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主要依据和第五条列举的验收条件是否具备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如下:
1.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2.建设单位主持人简要介绍竣工验收流程、宣读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分工安排。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负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7.当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报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地勘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盖章,并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的规定,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其 他
第九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一条 附表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五)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六)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七)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备
(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案
(九)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用
(十)竣工移交证书表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须
(十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
(十三)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十四)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十五)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十六)单位工程五方主体质量终身承诺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监督员姓名: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验收日期 | 确定验收日期 | ||||||
工 程 完 成 情 况 |
由公司承建的 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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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用 表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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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青海省建设厅制
青海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备案日期 | |||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建筑面积m2 | |||
结构类型 | |||
工程用途 | |||
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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